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上市品種和合約
第三章 會員和境外特殊參與者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六章 交割業務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一章 責任構成
第十二章 爭議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市場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的主要業務是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安排原油、天然氣、石化產品等衍生品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定業務管理規則,實施自律管理,發布市場信息,提供技術、場所和設施服務。
第三條本交易規則適用于能源中心組織的期貨交易活動。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交易規則。
境外特殊參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能源中心規定條件,經能源中心審核批準,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機構,包括《境外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
境外中介機構是指不直接入場交易,但委托期貨公司會員或者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結算的境外經紀機構。
第二章 上市品種和合約
第四條能源中心上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品種。上市品種的合約包括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
第五條期貨合約是指由能源中心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合約交割月份、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質、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碼、上市機構等。
第六條期權合約是指由能源中心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期權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物、合約類型、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漲跌停板幅度、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權價格、行權方式、交易代碼、上市機構等。
第七條合約以人民幣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貨幣計價。
新上市合約的掛牌基準價由能源中心確定。
第八條合約附件是合約的組成部分,與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會員和境外特殊參與者
第九條能源中心會員分為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十條能源中心境外特殊參與者分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即為《境外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即為《境外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能源中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應當經能源中心批準,報告中國證監會,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在能源中心進行交易業務;會員還可以在能源中心內直接進行結算、交割等業務;
(二)使用能源中心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三)按照與能源中心簽訂的協議行使約定權利;
(四)按照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五)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能源中心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接受能源中心監督管理;
(五)按照與能源中心簽訂的協議履行約定義務;
(六)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持續了解客戶信息,加強客戶管理,做好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確??蛻糍Y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七)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能源中心應當制定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管理規定,對會員和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的交易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提出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持續滿足上述要求,并應當確保其技術系統的穩定可靠運行。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是在能源中心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能源中心可以實行期貨轉現貨制度。期貨轉現貨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協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將各自持有的期貨合約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的價格由能源中心代為平倉,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者相近的倉單等交換的過程。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并根據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審慎選擇客戶;在為客戶開戶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和能源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開戶手續;對于客戶資料,應當妥善保存,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向客戶提供與期貨交易相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客戶有權向能源中心投訴。
第十八條 能源中心實行交易編碼制度。禁止混碼交易。
第十九條 期貨市場參與者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申請交易編碼:
(一)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應當申請交易編碼進行期貨交易;
(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申請交易編碼;
(三)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單位客戶,可以按戶申請交易編碼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十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客戶的交易指令進行資金和持倉驗證。
第二十一條 交易指令包括限價指令和其他指令。
交易指令當日有效,在成交前可撤銷,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的委托進行交易。除能源中心另有規定外,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在受理客戶委托指令后,應當及時將客戶指令傳遞到能源中心參與競價交易,不得進行私下對沖等交易。除能源中心另有規定外,所有指令通過能源中心集中撮合。
第二十三條 能源中心計算機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能源中心在漲跌停板等特殊情況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交易指令經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能源中心按照規定發送成交回報。
符合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應當承擔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義務。
依照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能源中心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每日閉市后,會員應當按照規定方式獲取并核對成交記錄。
會員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能源中心提出。能源中心將及時予以處理和反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視為對成交記錄無異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應當按規定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蛻粲袡喟凑蘸贤s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能源中心實行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交易持倉量額度、套利交易持倉量額度由能源中心審批。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二十八條 結算是指根據能源中心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第二十九條 能源中心對會員進行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進行結算,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規定向能源中心交納交易手續費、申報費、撤單費、交割手續費等費用。該等費用標準由能源中心另行規定。
會員應當代收國家規定由客戶、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上交的稅費。
第三十一條 能源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狀況調整保證金水平。
保證金分為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由能源中心另行規定。
經能源中心批準,外匯資金、標準倉單、國債和其他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資產可以作為保證金。按照規定以外匯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能源中心對相應資產進行劃轉或者作質押處理。能源中心可視具體情況確定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價值。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劃轉、質押以及管理等相關業務將另行規定。
當會員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能源中心有權處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從所得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會員應當承擔處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時產生的損失或者費用。
第三十二條 能源中心向會員、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會員向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以及境外中介機構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中國證監會、能源中心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 能源中心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
委托會員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托會員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交存至會員的保證金,屬于該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所有。
客戶交存至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
第三十四條 保證金用于交易結算,不得挪作他用。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應當遵守保證金安全存管的要求,按規定開設銀行賬戶,存放保證金并辦理期貨業務的資金往來結算。
第三十五條 能源中心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一交易日閉市后,能源中心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保證金、稅款、手續費、交割貨款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相關結算數據。
第三十六條 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能源中心規定的最低余額的,應當追加保證金。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在交易過程中或者交易日終向風險較大的會員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并可以通過指定存管銀行從其專用賬戶中扣劃。
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前補足保證金。會員未能按時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或者等于零而低于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能源中心有權對該會員采取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 能源中心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
能源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
第三十八條 能源中心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存管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對交易、結算和交割方面的資料、憑證和賬冊、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
第六章 交割業務
第三十九條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則,買方和賣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的交割,由能源中心統一組織進行。
第四十一條 最后交易日后未平倉合約應當進行交割。
到期合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
客戶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應當通過會員辦理交割,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交割采用實物交割或者合約載明的其他方式。交割方式的內容和流程由能源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能源中心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審批制和年審制,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當在能源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者交割單據提交能源中心。
實物交割時,發生允許范圍內的數量溢短的,溢短貨款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的方式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會員不得因其客戶、委托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等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義務。
第四十六條 在實物交割時,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者交付的實物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交付貨款的,均構成交割違約。
第四十七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因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能源中心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及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八條 能源中心實行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包括一般持倉、套期保值交易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能源中心對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持倉合并計算。認定實際控制關系的標準和程序規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能源中心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設定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條 能源中心實行強制減倉制度。
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的單邊市導致市場風險急劇增大的,能源中心有權將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五十一條 能源中心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規行為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采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與損失以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均由被強行平倉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 能源中心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持有某品種合約的數量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應當按規定向能源中心報告其資金、持倉量等情況??蛻粑磮蟾娴?,其所在的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向能源中心報告。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標準及相關要求。
第五十三條 能源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等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四條 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的單邊市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調整交易限額、調整費用及強制減倉等措施釋放交易風險。采取前述風險控制措施后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能源中心應當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會員無法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時,能源中心有權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業務;
(二)按規定強行平倉,并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
(四)動用能源中心風險準備金;
(五)動用能源中心自有資金。
能源中心代會員履行合約相關義務和責任后,通過法律程序對會員進行追償。
第五十六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違反能源中心業務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能源中心可以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臨時處置措施由能源中心決定,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臨時處置措施后,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能源中心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應當以書面、錄音電話、視頻資料、網絡數據等可固定保存的方式發出通知,并說明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依據。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能源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當出現本交易規則第五十四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
(四)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能源中心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董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八條 能源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九條 能源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條 能源中心信息包括在能源中心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能源中心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信息由能源中心統一管理和發布。
第六十一條 能源中心對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未經能源中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
第六十二條 能源中心發布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稱、合約交割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量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指定交割倉庫經能源中心核準理論可供交割的庫容、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根據不同內容按即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
第六十三條 能源中心應當采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六十四條 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和信息服務機構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六十五條 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和信息服務機構應當保守期貨業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能源中心經批準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方提供有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六十六條 能源中心建立異地數據備份以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
第六十七條 能源中心管理和發布信息,有權收取費用。
第十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八條 能源中心依據本交易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期貨交易的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 能源中心自律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規、規章、政策和業務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涉及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業務行為及其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客戶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制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第七十條 能源中心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能源中心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 能源中心按照本交易規則組織期貨交易,已經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結的期貨交易持倉、收取的保證金、已經劃轉或者完成質押處理的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配對完成的標準倉單等交易、結算和交割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采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產程序而使得相關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被撤銷或者無效。
第七十二條 會員進入破產程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未了結的合約進行凈額結算。
能源中心因資不抵債被接管或者進入破產程序的,會員可以按照能源中心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或者依據其與能源中心的合同約定,終止所有未了結的合約,并進行凈額結算。
第七十三條 能源中心每年應當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遵守能源中心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四條 能源中心發現涉嫌違反規則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
第七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能源中心對其期貨業務的自律監督管理。對于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或妨礙能源中心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進行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被能源中心立案調查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能源中心可采取相應措施。
第七十七條 能源中心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能源中心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十八條 能源中心應當制定違規處理實施細則,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責任構成
第七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特別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對以其名義進行的相關期貨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在承擔責任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能源中心規則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對其從事的期貨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十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違約的,能源中心可以追究該會員的違約責任,并按照能源中心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 按照能源中心業務規則達成的交易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交易者主體資格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保證金來源的權屬爭議而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交易產生的損失由該交易者自行承擔。
第八十二條 能源中心作為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依法依規承擔期貨交易義務和責任。
第八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能源中心不承擔責任:
(一)由于不可歸責于能源中心的技術系統故障造成的損失的;
(二)能源中心的行情發布正常,但因會員、信息服務機構或者公共媒體等其他方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期貨市場參與者交易的;
(三)由于能源中心采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的;
(四)其他非因能源中心過錯造成損失的。
第八十四條 會員被宣告破產的,不能成為交易結果可變更可撤銷的事由。
第八十五條 指定存管銀行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保證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不屬于凍結或者劃撥的財產范圍。
第八十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期貨市場參與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倉庫所有的期貨商品,不屬于指定交割倉庫的破產財產和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第十二章 爭議處理
第八十七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提請能源中心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請能源中心調解的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能源中心調解達成協議后,能源中心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確認,在調解意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第八十八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信息服務機構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能源中心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利義務關系處理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會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經能源中心審核批準,在能源中心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境外交易者,即《境外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在中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3)境外經紀機構,即《境外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4)客戶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委托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等進行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的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5)中央對手方,是指期貨交易達成后介入期貨交易雙方,成為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以凈額方式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的法人。
(6)日盤是指交易日中國北京時間09:00—11:30和13:30—15:00。時間段如有變化,能源中心將予以公告。
(7)連續交易是指日盤之外由能源中心規定時間的交易。
(8)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國法定節假日,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交易日從前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時間開始至當天日盤結束;不實行連續交易的,交易日即為日盤時間。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
(9)交易編碼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10)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之外的日期?!肮ぷ魅铡迸c“天”時間上為自然日時間,即北京時間00:00—24:00。
(11)當日、每日為每個交易日。
(12)漲跌停板是指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13)單邊市是指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即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且最新價與漲(跌)停板價格一致的情況。
(14)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該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15)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期貨合約標明進行交割的月份。
(16)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合約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17)交易單位是指每手合約的標的物數量,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的交易單位在該品種的合約中載明。
(18)交割品質是指合約中載明的標的物的質量要求。
(19)限價指令是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者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20)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指定交割倉庫交貨的價格,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21)開盤價是指某一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22)收盤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
(23)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規定時段內成交價格按照一定原則確定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當日結算價的確定方式另行規定。
(24)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25)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26)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27)風險準備金是指由能源中心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能源中心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28)實物交割是指根據能源中心的規則和程序,買方、賣方通過該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29)交割結算價是指期貨合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
(30)標準倉單是指定交割倉庫開具并經能源中心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31)指定交割倉庫是經能源中心指定的為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32)指定存管銀行是指經能源中心指定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銀行。
(33)指定檢驗機構是指經能源中心指定從事期貨商品檢驗業務的檢驗機構。
(34)持倉限額是指能源中心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35)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時間均為中國北京時間。除特別說明外,“國家”是指中國, “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第九十條 能源中心的通知和文件可以以下列形式發送,并按照下述規定確定送達生效時間:
(一)以書面文件方式由專人交送的,以文件送達之日為生效日;
(二)以電話、電傳方式發送的,以收到收件人的應答之日為生效日;
(三)以傳真方式發送的,以傳真正常發至收件人指定的傳真號碼之日為生效日;
(四)以能源中心認可的快遞服務公司提供的快遞服務交送的,交送后境內5日、境外10日即視為送達;
(五)以電子郵件等電子信息系統發送的,以通知進入受送達人指定的電子信息系統之日為生效日,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送達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即視為送達時間;
(六)以公告方式發送的,一經公告,視為通知的所有對象收到通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時間;
(七)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形式。
因收件人或者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能源中心、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通知或者文件未能被收件人或者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通知或者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能源中心同時采取多種方式發送通知的,以最先送達的時間作為送達時間。
第九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根據本交易規則制定實施細則等具體規則。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做市商制度。
有關期權合約交易的其他相關內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規定。
第九十二條 境外中介機構接受境外客戶委托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本交易規則沒有規定的,由能源中心另行規定。
第九十三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屬于能源中心。
第九十四條 本交易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能源中心股東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九十五條 本交易規則自2017年5月11日起實施。